产品特色:属于年金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年金、满期金保障。
保障项目:
1.满期金:- 2.年金:- 3.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您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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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更多内容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2、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五年、十年或二十年,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趸交,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1)本项金额=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保险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年金;(2)本项金额=趸交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年金。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 -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保险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全残,则保险公司将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根据以下不同情形计算的金额:(1)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五年、十年或二十年,则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保险合同年保险费)10%(百分之十);(2)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趸交,则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趸交保险费10%(百分之十)。 |
年金 | - | 保险合同的年金开始领取日为保险合同生效后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则保险公司将自保险合同年金开始领取日开始(含年金开始领取日当日)至保险合同满期日(含满期日当日)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 |
满期金 | -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保险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满期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投保年龄:出生满7天-65周岁
保险期间:30年、至105周岁
交费方式:趸交、5年交、10年交、20年交
至8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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