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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详细介绍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合同约定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合同约定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的,保险公司将按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合同终止。
白血病额外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合同约定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白血病的,除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外,保险公司将按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白血病额外保险金额同时给付白血病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原位癌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合同约定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原位癌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合同约定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原位癌的,保险公司将按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原位癌保险金额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

  缴费方式:一次性或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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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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