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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详细介绍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特别生存金 - 自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BR>1.交费方式1次性交付:按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特别生存金;<BR>2.交费期间3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30%给付特别生存金;<BR>3.交费期间5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给付特别生存金;<BR>4.交费期间为8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80%给付特别生存金;<BR>5.交费期间十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年金 - 自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年金。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BR>被保险人于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按本合同未领取的年金和满期保险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65周岁

保障期间: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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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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