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因疾病导致的身故保障,还有长期护理金和健康关爱金可领取。
保障项目:
1.疾病身故保险金:有 2.长期护理保险金:有 3.健康关爱保险金:有您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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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起或最后复效日180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返还主险+附加险已交保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起或最后复效日180天后之保险期届满,因疾病导致身故
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合同终止:
①主险+附加险已交保费之和120%;
②主险+附加险现金价值之和。
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起或最后复效日180天内因疾病导丧失日常生活的能力,返还主险+附加险已交保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起或最后复效日180天内因疾病导丧失日常生活的能力,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 6 周岁的,则应 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 6 周岁之日),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且180天内因该事故造成合同规定的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按约定对伤残进行评定,按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 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按最重伤残为评定结果,若评定结果相同,在原评级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升级至第一极,如较后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可与较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 则按照合并后较严重伤残等级给付保险金,但应扣除对前次伤残项目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 金(如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患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或者被保险人 前次伤残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伤残已向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受意外伤害事故,且 180 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按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健康关爱保险金 | 有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健康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有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的合同和附加康福来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应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合同终止:1.观察期结束之日已交的合同和附加康福来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2.观察期结束之日合同和附加康福来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数额之和。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有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的合同和“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康福来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已交的合同和附加康福来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20%; 2.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合同和附加康福来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数额之和。 |
提供因疾病导致的身故保障,还有长期护理金和健康关爱金可领取,四种保障期可选择
这个是保障险,不是理财险,具体保障如下:健康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健康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长期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的合同和附加康福来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应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合同终止:1.观察期结束之日已交的合同和附加康福来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2.观察期结束之日合同和附加康福来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数额之和。疾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的合同和“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康福来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已交的合同和附加康福来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20%; 2.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合同和附加康福来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数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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